(三)理顺渔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
七、具体工作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结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好现场拍照、笔录、证据登记保存等取证工作,特别要重视执法文书的填写和案卷归档。保证每一个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以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渔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禁渔期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通过提高渔政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水平,增强禁渔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经费、车辆、船只、人员,明确分工,确保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县、区将禁渔期值班电话、传真电话、禁渔执法行动负责人的办公、住宅电话、手机号码于3月23日前报市渔政站,以便统一上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三)设立长江禁渔举报电话。禁渔期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禁渔秩序。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派人值班,对所有投诉举报电话,必须逐件登记,及时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必须迅速调查,并在一周内将结果上报。市设立长江禁渔举报电话:0562-2882225,传真0562-2861907。县、区也要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加强与周边市县的联系。
(四)妥善安排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渔区,了解民情,及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积极争取财政、民政支持,把禁渔期间生活困难的专业渔民纳入城市低保;争取专项经费救助生活困难的渔民;组织发动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和物资,及时送到困难渔民家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热情为渔民服务,组织开展实用技术、法律知识培训,搞高渔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引导渔民转捕为养,转产转业。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增加渔民负担。
(五)做好禁渔后的调查、统计和总结工作。县、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长江专、兼业渔民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关注出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7月3日前将长江禁渔期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统计数据),报市农委农牧渔业局。
附件: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