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铜政办〔2006〕1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有少数部门、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按正常渠道报送,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有的以“白头”等不规范公文直接报送涉及较为重要问题的请示性事项;有的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有的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同时向几位市政府领导直接报送同一份公文;有的在按正常渠道报送公文的同时,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直送或签注意见请市政府领导批示。以上做法均不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律交办公室文秘科登记处理;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凡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签发人的规定。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人从事文稿审核工作,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审核。
五、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市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文,不定期予以通报。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文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