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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十四)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要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确有必要进行其他考核的,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他考核的依据。
  (十五)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经考评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建立征求人大、政协机关意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的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十七)高度重视开展外部评议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将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必经程序,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确定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十八)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要求,针对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
  (十九)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都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各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监察机关和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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