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市、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应就业形势需要的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分析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对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就业和失业变化,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总体状况等指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出失业预警报告,启动调控预案,努力缓解失业压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均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标任务考核制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一系列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十一)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直至街道、社区或最基层,确保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十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营造自主择业、帮扶就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活力,进一步优化就业和创业环境。
(三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要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结合求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