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夯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各级政府要落实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逐步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凡持证上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十一五”前2年,实现省市信息联网,后3年要基本实现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保障等,按《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和即将出台的《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
(二十一)广泛发动社会培训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布”的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十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三)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市财政要从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要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要根据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等对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