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岗位补贴。财政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的岗位补贴。
各类企业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200元的岗位补贴。
3.在各街道设立就业帮扶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务派遣、组织起来就业、就业帮扶等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托底安置。
(十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已提供政策扶持的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省内其它市县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就业的,凭证享受我市的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负责落实。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六)建立《就业服务卡》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均可享受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扶持政策。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县、区政府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近2年内,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市财政给予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