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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4.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的行政性收费政策暂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6〕133号)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6〕32号)执行。
  5.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每人补助100元,持《就业服务卡》人员每人补助50元。
  6.对纺织服装、电子元器件、铜工艺品加工、绿色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安置人数,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安置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的,其新增投资额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率,从市劳动密集型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全额贴息补助;安置比例达30%的,按60%比例贴息补助。
  (十三)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社保补贴。凡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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