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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大力开发社区服务性岗位。抓住我市社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契机,将推动社区建设同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要加大购买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等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六)不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巩固和发展北京、上海等地的劳务输出基地,重点开发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劳务市场。铜陵县与郊区要创立独具特色的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七)以创业促进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要帮助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进一步制定和落实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八)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招聘活动,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和就业机会。重点开展为解决特困群体就业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广大城乡妇女实现就业的牵线搭桥活动、为民营企业招缆人才的牵手活动、为广大技能人才实现区域交流的“马芜铜人才流动专项招聘活动”、以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为主题的“春风行动”等。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原则上须经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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