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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由申请人填写《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村委会对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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