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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9.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丧葬费、抚恤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第十三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五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1.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跟踪消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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