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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八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原享受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的人员全部过渡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九条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5.其他按有关程序审定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3.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县、区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拥有手机的;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7.采取规避法律法规手段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8.有承包土地、山场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土地发包他人的除外)。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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