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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2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铜陵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家庭保障及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财政、农业、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村委会受管理审批机构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铜陵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实行市对县区按一定比例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保障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支出预算按季拨付,保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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