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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为做好我市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入伍前为我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放优待金。
  户籍所在地与征集地不一致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二、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对其家庭优待按《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5〕皖征联字第1号)执行。
  三、户籍不在我市或具有我市户籍但不在本市被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我市不给予优待。
  四、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士官的,停发优待金。
  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
  六、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七、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八、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判刑的、被开除军籍以及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役的,停发其家庭优待金。
  九、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为每年25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比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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