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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大力表彰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继续深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服务单位”的评比表彰活动,认真开展每年度区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进一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十八)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认真研究制定全市“十一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为党委政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二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县区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涉及到的市直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出台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附后)。市督查部门要定期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不力、敷衍了事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宣传,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服务局)牵头,将已经出台的国家省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等政策印制成册,免费发送给企业,并在市政府网、市中小企业信息网上公布。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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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主要任务          │  涉及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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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计委  │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措施,定期发布禁入和鼓励进入的│第一条、第二十八│
│        │投资领域,把民营经济纳入全市发展规划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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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局  │落实放宽企业注册的具体措施          │第二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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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  │落实每年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补充、十强优秀民营│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扶持措施、融资担保等工│第五条、第十条 │
│        │作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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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和服务     │第四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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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铜陵中支、银│落实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措施         │第六条、第七条、│
│监局及各专业银行│                       │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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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事局  │落实人才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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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落实培训服务、创业服务、社会化服务、信用制度建│第十二条、第十三│
│(民营企业服务局)│设、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促进工程等工作措│条、第十四条、第│
│        │施,加强对企业管理和民营企业、企业家、优秀服务│十五条、第十九条│
│        │单位及一县三区的民营经济考核工作以及民营经济政│、第二十二条、第│
│        │策汇编等                   │二十七条、第二十│
│        │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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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社保局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制度建设措施     │第十七条、第十八│
│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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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总工会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措施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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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联  │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民营企业扶优扶强工作、│第十三条、第十六│
│        │企业维权服务等措施              │条、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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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科技局  │落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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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经局  │落实加强外向型经济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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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  │落实收费项目清理、公示、收费卡发放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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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察局  │落实对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措施、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
│        │进行查处、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对政府部门评议、│十四条、第二十五│
│        │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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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新闻单位  │落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宣传措施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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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统计局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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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政府 │制定县(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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