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引导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商务洽谈活动并在享受政策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二十二)支持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化管理。帮助教育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护等生产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上水平。
七、改进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和指导
(二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设置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十四)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定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费用或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接受有偿服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并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各收费单位必须持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员证》;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经济110”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五)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制度。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民营企业服务局)等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到每年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