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以2005年度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为基数,从2006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从非公有制经济每年上缴市级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提取10%充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融资担保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开拓体系、人员培训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
认真落实优秀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被评为年度市十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对其年度新增税收超过20%以上的,其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非公有制中小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30%以上原企业职工的,享受促进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从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五)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要适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在每年的政府采购份额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民营中小企业。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六)积极推进城乡信用社改革。鼓励我市城乡信用社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不断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例。
(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创新。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与信贷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信用好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可办理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及保证贷款等。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