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8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