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惠府办〔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14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制度,开展惠州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市级教育强镇(乡)工作由各县(区)、 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根据《惠州市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组织督导评估。
二、通过督导评估的镇(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惠州市教育强镇(乡)”称号。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也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三、开展市级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分级推进的原则,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有一批镇(乡)达到市级教育强镇(乡)的目标。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各镇(乡)按照《评估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达到教育强镇(乡)标准的,由所在镇(乡)政府向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二)经所在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三)市级教育强镇(乡)评估组的评估程序:
1. 听取镇(乡)政府自评报告;
2.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 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专访、问卷调查;
4. 采取重点抽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并随机抽查1/3各类型学校(幼儿园);
5. 对调查和收集的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项评分,整理出评估意见;
6. 与镇(乡)政府交换评估意见;
7. 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实行复评制度。教育强镇(乡)从审批公布之日起,每4年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评不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