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6〕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第三产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惠市委发〔2006〕15号)精神,规范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额以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为准。
第三条 市政建设费是指投资项目规划报建时,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由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是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登记备案确认。
(二)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第五条 项目投资额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项目用地成本费;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含土建安装费和装饰装修费);
(三)与项目配套的设备、用品费;
(四)项目配套设施费(含道路、供排水系统、人防工程、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