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对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鉴定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鉴定结论为维持原估价结果或认定原估价结果存在技术错误。
专家委员会认定原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错误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鉴定工作的结论与鉴定结果工作底稿应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果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鉴定工作其他有关的资料。
鉴定工作档案应长期保存,供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查阅和专家委员会使用。
第十三条 鉴定的有关估价报告(包含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向原估价机构调用,原估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调用资料送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鉴定中,凡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况,造成估价报告不符合估价技术要求、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或造成鉴定组无法进行鉴定工作的,专家委员会应书面报告市房产管理局,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