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鉴定申请人提出估价鉴定申请时应填写估价鉴定申请书,估价鉴定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城市房屋估价的过程和已估价的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估价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估价鉴定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申请书与资料移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指定专门的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估价报告技术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四)撰写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估价报告技术合法、规范的,应出具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论;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应出具需要改正错误、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鉴定组完成鉴定工作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经鉴定组申请,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争议较大的可提交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议。
专家委员会应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原估价机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等送达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结果报告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专家委员会应在鉴定期限届满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
第八条 鉴定组的鉴定结果报告应由参加鉴定的委员分别做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鉴定结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应表决有关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决时未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不应确定有关的鉴定结论。
第九条 鉴定工作期限自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果。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需要延长鉴定工作期限的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