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6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6〕145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对本市惠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以下简称估价鉴定)是指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技术性、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中,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城市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估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当事人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估价鉴定。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分设若干鉴定组,开展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估价鉴定申请的受理和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