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6〕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精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出实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把握政策,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政府、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均耕地面积的1/3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村委会、镇政府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凡属财政性投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其公益性岗位(如:保安、保洁、绿化、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做出计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审核和使用制度,实行就业承诺制度,根据公益性岗位收集情况,结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愿,在一定时间内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凡需征地的经营性项目,其所产生的就业岗位,应有不低于30%的岗位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确保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各种途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