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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在市政府和市创建生态示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县、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干部责任考核指标。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改善我市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营造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社会,是搞好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创建工作中,营造“人人搞创建,我为创建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示范村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提高广大群众的创建积极性。
  (三)精心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创建。
  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规划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和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规划内容,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提高农村建设投入,改善农村环境。各县、区也要制定资金帮扶奖励措施,支持生态示范村建设,镇、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投入。
  (五)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加强村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对位于饮用水源上游和东江流域的重点控制辖区内的乡村,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禁止电镀、造纸、漂染、化工、制革等水污染型项目的兴建。同时,加强村镇的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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