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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十四)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创建单位搞好村道的规划、硬底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创建单位搞好工程立项和资金预算工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村、镇、园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单位的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宣传栏和广告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奖励措施,帮助创建单位筹措资金,加大对创建单位的资金投入;每年至少要创建1个省级、2个市级以上的生态示范村。
  三、建设内容
  (一)对全市的生态示范村(镇、园)创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村镇环境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开展创建生态示范村(镇、园)评比验收活动。
  (二)加强生态示范村创建宣传活动,在每个村建设宣传栏和广告牌,同时订购环保知识期刊杂志,制作宣传画册。
  (三)科学指导创建单位的农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同时,指导农民做好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大力推广使用沼气,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四)精心编制各生态示范村(镇、园)的建设发展规划,使各单位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五)提高创建单位的绿化率,为创建单位提供树苗,督促指导每个村建设20亩以上的风景林。
  (六)做好创建单位的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以及创建单位的饮用水改造,确保创建单位喝上洁净的水。
  (七)帮助创建单位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清运率。
  (八)帮助创建单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
  (九)帮助创建单位做好交通规划,实现村道硬底化。
  (十)对成功创建为省、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单位进行奖励。
  四、资金筹集
  采取政府出资、上级补助、镇村自筹和市场引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创建工作资金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创建活动的帮扶机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帮扶。市财政每年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创建省级示范村的奖励5万元,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奖励2万元,验收后核拨。各县、区也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支持生态示范村建设,镇、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学习培训费、规划编写费、监督监测费和创建工作评比费用等)给市环保局,用于推广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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