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创建单位落实“文明村”的要求,大力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报道;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创建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成效、典型和经验,营造“人人搞创建,我为创建作贡献”的社会氛围。
  (三)市委农办:负责落实对全市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监察、协调和指导服务。
  (四)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做好农用薄膜回收,病虫害综合防治、旱涝防治、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人畜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和有机肥,鼓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创建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计划,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成功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的标准,在创建成功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创建单位的建设发展规划,使创建单位环境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村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协调各方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指导村镇的开发建设管理。
  (七)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植树造林和村(镇)绿化工作,为创建单位的道路绿化和山体复绿提供苗木,督促、检查、指导每个村建设20亩以上的风景林,提高创建单位的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
  (八)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增加旱涝保收耕地面积;做好改水工作,确保创建单位群众能喝上洁净健康的饮用水。
  (九)市环卫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清运率。
  (十)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使排污设施符合要求,实现雨污分流,防止污水横流的现象。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实施农村卫生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落实“卫生村”的要求。
  (十二)市爱卫办:指导创建单位做好卫生厕所改造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
  (十三)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落实“科普村”的要求,组织科技下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