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的办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案的办理方案
为做好惠州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出的《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20060001号)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政协惠州市九届四次会议以来重点提案的督办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方案。
一、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示范村建设的意见》(惠市委发〔2005〕22号)和《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的意见》(惠市委发〔2005〕25号)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农村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20个、惠州市生态示范村50个,其中每年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数目分别为:2006年为3个和8个,2007年为4个和9个,2008年为4个和10个,2009年为4个和11个,2010年为5个和12个。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专家对申报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单位进行验收;对申报国家、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园)的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办理推荐申报手续;负责对相关村、镇地表水、大气、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严格村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村镇环境监督管理,使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防止工业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