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1997〕19号)及《关于印发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销售新建商品房。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应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道路、绿化、有线电视等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商品房配套设施,包括防盗门、可视对讲系统、智能化系统、直饮水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法定税费的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收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将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政府征收的其他基金转由购房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