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开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
(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逐步扩大省内、市内农民工自由迁转户口的区域范围,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十一)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级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资金的筹集,按省、市制定的办法实施。各级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