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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可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也可按条件为培训合格、有创业意愿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依法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省制订的办法执行。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全面实施“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把培训课堂重点放在农村,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开展“定点、定时间、定课程、定就业”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把企业招工重点放在农村,选择劳动条件和待遇较好、用工规模较大的单位建立转移就业安置基地,力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得出、留得住;把招聘会重点放在农村,举办下乡巡回便民招聘会,组织引导企业到乡镇农村招工,为农民工送岗位上门。组织实施“惠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加强在惠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工青妇组织、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各级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按省的办法执行。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规划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五)发展区域劳务合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市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地区和市内外、市内县区之间劳务合作,逐步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缺口问题。加快实现与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远程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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