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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四)认真执行工作时间规定。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切实保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女工保护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促进稳定就业
  (一)推行城乡和市内外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按省的有关办法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我市城乡和外省、外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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