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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认真执行工资支付的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保障、维权有渠道。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等各类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监督,对不签订、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审查与备案制度,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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