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等三个技术规范和安装防护装置的通告
(惠市公通字〔2006〕134号)
各车属单位及车主: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和广东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反光标志粘贴技术规范等三个技术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64号)文件精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包括在用车),必须按《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反光标志粘贴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包括在用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当符合《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技术要求。
二、重型、中型货车必须按《重型、中型货车和大型、中型客车标志标识喷涂技术规范》要求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重质量。
三、大型、中型客车必须按《重型、中型货车和大型、中型客车标志标识喷涂技术规范》要求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必须按《校车喷涂技术规范》要求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全车身(含车顶、车门)喷涂颜色为黄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速度。
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含在用车,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除外),应当安装符合《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安装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
六、除三轮汽车外的所有在用汽车,均应配置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
七、凡未按本通告一至六条要求粘贴反光标识、喷涂颜色、标志、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自2007年1月15日起,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