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7年1月-9月,为规范阶段。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2007年10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06年10月底和2007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对县、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手续。
四、责任与分工
市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色公司和铜化集团负责本单位下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查处无证探矿、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核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县、区政府和重点乡镇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市政府将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新闻部门要全程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做好宣传报道。
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县、区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县、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