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开展煤炭矿山专项检查。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进行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凡属整顿对象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并达到关井标准。停产整顿的矿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有关许可证照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暂停审批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即北型煤为200万吨,南型煤为100万吨)新的小煤矿,同时停止受理除其矿区范围下部或与其开采矿体直接相连的残留资源之外的扩界申请。
(六)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专项整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八)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山布局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除铜政〔2005〕45号文划定禁采区内限时关闭的矿山仍按原生产规模生产外,其它的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县、区,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