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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用另起一段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起草说明、草案的电子文本和其它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制定的必要性,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经过;调整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会签、协调情况,不同意见处理结果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协调记录;调研、考察情况和外地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料等。

第三章 审查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是否便于操作;
  (三)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它行政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确有必要;
  (四)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且未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条件尚不成熟、未与相关部门会签、协调或争议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好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协调工作应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实际,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法制、政令统一。
  第二十六条 有关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协调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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