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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级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区财政根据当地农村低保人数和保障标准,每年按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拨付。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县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每半年一次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公布享受农村低保的范围、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保障待遇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农村低保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对民政部门做出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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