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方式和规定支付:
(一)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补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将调查表、审批表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的审核、公示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