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公平、公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五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属亲属。
农村低保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章 收入计算及保障方式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六)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