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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统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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