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对方责任)、医疗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相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病种、用药范围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用药项目执行。
(四)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全年本人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和用药目录,累计超过3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按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和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