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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解决就医难、看病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工作目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财政拨款、专项福利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配合,对城市患重大疾病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我市决定从2005年开始,选取4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2.分类救助,稳步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作到公开、公平、公正。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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