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依据《无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设置和出让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采、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企业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无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采矿权的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无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市场,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对砂、石类矿产资源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砖瓦粘土有偿出让的管理力度,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采矿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整治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整治方案资质的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完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加大关闭矿山环境治理力度,完善环境治理经费投入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关闭矿山的环境治理力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在采的矿山企业要按照《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关闭矿山环境的治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43号)要求组织实施。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全部关闭矿山的环境整治工作,江阴市、宜兴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关闭矿山的环境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