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砖瓦窑业蚕食农地,毁坏耕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极不适应。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窑厂,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窑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砖瓦窑业用地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55号)的要求,要限期关闭,坚决落实关闭计划。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关闭计划落实到位。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治砖瓦窑业的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四)规范关闭矿山的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已关闭矿山的环境整治,必须按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环境整治之名行开山采石之实。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环境整治项目、在采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限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砖瓦窑厂。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砖瓦窑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和砖瓦窑厂,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发放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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