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锡政发〔2006〕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关闭开山采石企业222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市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无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禁采或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区域内全面禁采;宜兴市区域内要合理矿山布局,进一步压缩矿产品开采量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矿产品的深加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采矿。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机械设备、工程设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