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豫环文〔2006〕122号)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辖区内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进口废物在加工利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二、对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实施定点考核。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要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局上报《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和《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逾期不报的,不再补办申请手续。
三、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要建立进口废物利用情况台帐,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局上报半年和全年度利用单位备案情况、利用状况备案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我局也将对进口废物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