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府办〔2007〕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9日~6月15日)。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安委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在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监、公安、消防、交通、海事、工业经济、建设、海洋渔业、民航、国土资源、民爆、农业、水利、教育、国资委、铁路和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制定本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认真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