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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协助我省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协助我省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函
(豫环函〔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避免危险废物在转移、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请贵局协助我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请对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我省无证或盗用、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我局已将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网站污染控制栏目予以公布,敬请查询。

  二、我省有关企业及个人凡到贵省联系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时,请贵省要求对方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在每一批次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之前,请你局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转移处置单位函告我局,经我局确认同意后方可转移至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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