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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表彰的实施意见


  (一)申报优秀企业家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企业纳税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评价表彰活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申报优秀企业家必须征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本人同意。评价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若母公司和子企业都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同时要求参加评价的,所有相关评价指标和依据应明确进行界定区分,不得相互累计。

  4.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审议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其它企业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5.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百强、百佳企业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定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3.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地区、行业部门推荐,报市“三百”评委会,根据《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4.评定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实施办法

  申报评价优秀企业家和评定百强、百佳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三百”评委会另行制订。

  七、表彰与奖励

  (一)优秀企业家的表彰与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颁发证书和奖牌,分别授予“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或“无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进行事迹记载。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有关方面对其本人进行选聘、晋职、晋级和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3.进行先进推荐。在优秀企业家中选择若干成绩突出人选,向上级推荐,作为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先进表彰的候选对象。

  4.给予物质奖励。可由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给予金奖优秀企业家2万元、优秀企业家1万元的专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5.进行事迹宣传。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对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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