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优秀企业家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企业纳税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评价表彰活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申报优秀企业家必须征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本人同意。评价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若母公司和子企业都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同时要求参加评价的,所有相关评价指标和依据应明确进行界定区分,不得相互累计。
4.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审议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其它企业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5.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百强、百佳企业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定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3.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地区、行业部门推荐,报市“三百”评委会,根据《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4.评定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实施办法
申报评价优秀企业家和评定百强、百佳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三百”评委会另行制订。
七、表彰与奖励
(一)优秀企业家的表彰与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颁发证书和奖牌,分别授予“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或“无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进行事迹记载。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有关方面对其本人进行选聘、晋职、晋级和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3.进行先进推荐。在优秀企业家中选择若干成绩突出人选,向上级推荐,作为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先进表彰的候选对象。
4.给予物质奖励。可由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给予金奖优秀企业家2万元、优秀企业家1万元的专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5.进行事迹宣传。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对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