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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表彰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表彰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创造和谐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激励全市广大工商企业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激励广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再创辉煌,为推进我市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完成“两个率先”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现决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经济建设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评价表彰,对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商企业进行评定表彰。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在无锡地区(含江阴市、宜兴市和各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并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中担任现职满三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均可由企业推荐,自愿申报参加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的评价。

  (二)在无锡地区(含江阴市、宜兴市和各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商领域企业,均可参加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的评定。

  (三)通过改制、兼并、合资、收购等形式承继原企业权益的新注册企业,不受上述“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企业家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各项经济方针政策,根据企业确定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领导所在企业在经营发展、强化管理、市场开拓、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优良成绩。

  2.领导所在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并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显著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使企业的纳税、就业、信用建设等方面在全市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3.围绕所在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深化改革努力推进各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经营、合法致富。

  4.在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做到经营班子团结,员工遵章守纪,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培育优良企业文化,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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